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类属
视听资料是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证据,但外国立法鲜有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一般将该类证据归入某一传统证据种类,如将视听资料纳为实物证据等。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69条虽然细致列举了证据的种类,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刑事被告人的陈述、鉴定人的意见、物证、侦查行为和审判行为的笔录及其他文件,也没有将视听资料单列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所以,有关实物证据或者非文件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采纳的规定,一般都适用于视听资料。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犯罪手段也逐步趋向技术化,已经出现了运用电子计算机诈骗大量款项,利用放射性元素、激光、毒品制造医疗事故,使病人猝死等技术性犯罪活动,而且这种犯罪在日趋增加。为了弄清被害人的死因和查获犯罪分子,必须增加证据的技术含量,必须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装置,进行检测和定量、定性分析,获取准确的数据资料。例如,英国科学家运用中子活化分析的方法,将拿破仑的头发截成一毫米长的小段,放入原子反应堆中,接受中子束照射,在经过仪器自动分析后,显示出头发中含砷量比正常人高出40倍,证明拿破仑是长期砷中毒死亡的。有人认为,这类证据应属于鉴定结论,其实这种检测过程并非某专门技术人员个人技术发挥的结果,完全是仪器自行分析后显示出的数据。对于这种资料根本不需要具体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它不属于鉴定结论。再如人们在机场、海关所通过的安全检查,当犯罪分子携带走私物品、违禁物品,通过“安全门”时,检测装置就会发出报警和图像显示,以此为根据,即可查获和证实犯罪。这种信号和资料也不能说是鉴定结论,而是视听资料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