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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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证据分为八种:

(一)物证 (刑事诉讼)

(二)书证 (刑事诉讼)

(三)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人证与物证

有学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形式可以归入人的证据形式或者物的证据形式。

以证据的存在形式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在诉讼中通常都是以物的证据形式存在的。

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则通常是以人的形式存在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时也以笔录的形式在诉讼中使用,但是,根据直接和言辞原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在法庭审判时以人的言辞方式当场作出,所以,这几种证据应当归属于人证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也将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划分为人证和物证两类。德国的证据立法,就是将诉讼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德国法中的人证,包括了“被告之供述,证人之证言及鉴定人之鉴定,系以人之思想内容为证据;物证,则指物证及文书,系以事物之存在、形态、性状为证据”。日本的刑事证据法也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证据的调查对象的有形物。总的来讲,包括人证和物证”。在刑事诉讼中,“人证包括证人、鉴定人、被告人的任意供述。物证有证据物(对该证据物的调查为勘验)和证据文书”。

英美法系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虽然一般是物证、书证和口头证言三种,由于书证当然是以物的形式存在,所以这些国家立法中的证据存在形式,实际上也都是物证和人证。在英国,“所有的证据都不外乎以证人证言(testimony)、书面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实物证据(real evidence)三种形式存在,从证据分类的角度讲,这三种证据同时又是根据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的形式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