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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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勘验、检查笔录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明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特征

勘验、检查笔录虽然与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与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有明显的区别:

一、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物证

勘验、检查笔录虽然可能记载有物证资料,但它只是反映物证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比如物证的特征、所处的空间位置、物证之间的外部联系等,并且它在案件发生后由司法工作人员制作的。而物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迹。因此,勘验检查笔录不是物证本身,与物证不同。

二、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书证

勘验、检查笔录虽然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因而与书证有些相似。但是,它与书证又有本质区别。因为,书证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或发生过程中,一般由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由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勘验、检查客观作出的一种特殊的书面材料。

三、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也不同。

首先,两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鉴定结论的制作主体是鉴定人。其次,两者运用的方法不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接观察和测量时所做的如实记录,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而鉴定结论则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某种特定事物进行检验、分析后所做的一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