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檢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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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9年4月7日 (日) 14:33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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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檢查時,所做的文字記載。勘驗、檢查筆錄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固定、保全證據的方法和手段,其證明作用在於它固定和保全的內容同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

特徵

勘驗、檢查筆錄雖然與物證、書證和鑑定結論有著密切的聯繫,但是,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與物證、書證和鑑定結論有明顯的區別:

一、勘驗、檢查筆錄不同於物證

勘驗、檢查筆錄雖然可能記載有物證資料,但它只是反映物證和保全物證的一種方法,比如物證的特徵、所處的空間位置、物證之間的外部聯繫等,並且它在案件發生後由司法工作人員製作的。而物證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跡。因此,勘驗檢查筆錄不是物證本身,與物證不同。

二、勘驗、檢查筆錄不同於書證

勘驗、檢查筆錄雖然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因而與書證有些相似。但是,它與書證又有本質區別。因為,書證形成於案件發生之前或發生過程中,一般由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而勘驗、檢查筆錄是在案件發生之後,由司法工作人員通過勘驗、檢查客觀作出的一種特殊的書面材料。

三、勘驗、檢查筆錄與鑑定結論也不同。

首先,兩者的製作主體不同,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而鑑定結論的製作主體是鑑定人。其次,兩者運用的方法不同,勘驗、檢查筆錄是司法工作人員運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接觀察和測量時所做的如實記錄,不具有分析、判斷的因素。而鑑定結論則是鑑定人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某種特定事物進行檢驗、分析後所做的一種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