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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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行为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数额较大

成立本罪需要诈骗数额较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前三种行为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恶意透支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于数额起点不同,在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时,需要折算。例如,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2500元,恶意透支5000元的,应认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责任要件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时,必须明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必须明知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以为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实际上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的,成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有关的具体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