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 (刑事訴訟)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也就是說,某一項證據的內容,無需經過推理過程,即可以直觀地說明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
類型
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主要有:
- 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可以分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肯定性直接證據必須能夠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個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證據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個要素。因為否定性直接證據的成立,就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運用
- 應堅持孤證不能定案原則
雖然理論上直接證據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司法實踐中的證明是一個十分複雜而重要的過程,因此,在直接證據的運用中也應當堅持孤證不能定案的原則。原因有二:一是由於刑事案件本身要求達到極高的證明標準;二是由於如果僅有一個直接證據,而無其他證據,其本身的真實性就得不到印證。此外,由於直接證據往往是言詞證據,因此,在收集、審查和運用直接證據時應注意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禁採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