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是无须经过推理过程,既可以单独、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
认定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因此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就是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
在理解直接证据时,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就肯定意义的直接证据而言的,即一个肯定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证据必须同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则有所不同,只要能够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如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常见类型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有以下几种: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比较常见的直接证据,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的证据是无罪的直接证据。
- 二、指认犯罪分子的被害人陈述
- 三、证人证言
以下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
- 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如证人称犯罪嫌疑人用铁锤砸向被害人的头部,致被害人重伤的证言。
- 证明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
- 四、书证
有些书证的内容可以直接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而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再现犯罪经过、可以直接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而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 六、特定情况下的物证。
物证一般情况下为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直接证据,如某人随身携带的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上述物品便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
除此以外的证据,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例如,盗窃案件现场遗留的各种物证材料,只能说明发生了盗窃案件,不能说明何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案件现场有某人的指纹,只能说明该人曾到过案发现场,而不能证明该人就是作案人。
其他证据如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都因无法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分类
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因为否定性直接证据的成立,就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运用
- 应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
虽然理论上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是一个十分复杂而重要的过程,因此,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也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刑事案件本身要求达到极高的证明标准;二是由于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印证。此外,由于直接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因此,在收集、审查和运用直接证据时应注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