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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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爲合議庭

組成

總體來說,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

  1. 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2.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有所不同。

  • 普通程序中,上述兩種合議庭的組成形式都存在。
  • 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
  • 再審程序中,
    • 再審案件適用一審程序審理的,按一審普通程序的合議庭組成形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 再審案件適用二審程序的,按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 特別程序中,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都由審判員組成,陪審員不可以擔任審判長。

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由審判長負責主持。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擔任;院長或庭長未參加合議庭的,由庭長指定合議庭中的審判員1人擔任。

評議

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評議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