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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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

组成

总体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1.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2.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 普通程序中,上述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
  • 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 再审程序中,
    • 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按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特别程序中,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可以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评议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