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
類型
在刑事訴訟中,直接證據指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目睹犯罪事實發生的證人的證言,僞造文書的原件,誣告人的誣告信等。
在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直接證據指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證人親見當事人爭議事實的證言,記載爭議事實的書證,行政訴訟中的現場筆錄等。
運用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對於作爲直接證據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法律不允許將其作爲定案的唯一根據,在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是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特徵
不能將直接證據與原始證據混同,後者是根據證據的來源確定的證據,而前者是根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確定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