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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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 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構成犯罪。
  • 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對任何一方都不應以犯罪論處。雖然從邏輯上說,二人均屬於輕傷害的未遂。但由於我國司法實踐不處罰輕傷未遂,故只能作無罪處理。
  • 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以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 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並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