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置業擔保,在我國,指依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應當將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貸款人與借款人依法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公司、貸款人依法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其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證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擔保公司、借款人和貸款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