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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给付债权,为相隔一定期间继续为给付的债权。如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薪水、地租、缴纳保险费等。[1]
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不同。前者为数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后者,则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只是分成数期而为给付。[2]
参考文献
- ↑ 《中华民国民法》第126条。
- ↑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新版): 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4.02: 591. ISBN 7-77028-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