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
形态
租金一般以金钱形式支付,但不限于金钱形式,以租赁物的孳息支付,甚至是当事人同意的其他物品,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即可。
数额
租金的数额由当事人任意约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租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如租金过高场合有急迫、草率或缺乏经验等情节,承租人可以依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原因请求变更。
租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显然是以租赁合同有效为前提的,但许多法院在解决案件纠纷时,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常常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只不过在名称上不称租金,而称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释[2009]11号对此予以承认,于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支付之方式与期限
租金的支付可以分期,也可以一次支付。分期支付的可以视为定期支付,每期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期租金支付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斯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7条)。
需要注意,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戈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法释[2009]11号第17条第1款)。
变动
出现下列情况时,合同约定的租金会因之发生变动:
一、租赁物一部灭失。
在租赁物非因承租人的责任而部分毁损、灭失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如租赁物之一部灭失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承租人尚可拒绝租金的支付,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1条)。
二、因情事变更引起的租金变更。
在动产租赁中,因租期一般不长,不会发生租赁物价值的巨大变化。而在不动产租赁中,由于其租期较长,而且不动产本身的价格变动有较大可能性,在较长的租赁期限内,更是容易经常产生价值发生巨大变化的可能性。于此场合,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时,当事人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对租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