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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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立案標準》,涉嫌單位行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 向3人以上行賄的;
    3. 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 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罰

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則以行賄罪論處,而不認定為單位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