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係指一個國家除制定民法典之外,另制定獨立的商法典。
民法源自羅馬法,商法源自中世紀的商人法。後者是由歐洲最初的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它調整商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交易的目的在於營利,因而通行著一種的規則,逐漸被商界承認而形成一種法律規範,由於這種易於統一性,在西方國家往往在民法典編撰之前就已經存在商法,因此有些國家在編撰民法典時就未包括商事法的事項,而對商事的調整專門制定了商法典,形成了民商分立的立法體制,例如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