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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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係以一定社會的共同價值觀念為基礎,調整民事法律關係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的民法原則

內容

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

  1. 當事人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法律關係的機會均等,進行正當競爭,反對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2. 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均衡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有權撤銷法院也應依公平原則處理。
  3. 合理負擔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1]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2]

評價

對公平的評價既要從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考慮,又要從社會利益考慮。如果某一事項從當事人一方看是不公平的,而從社會和公眾的利益看是公平的,應視為公平的。

參考文獻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2.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