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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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團,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特徵

犯罪集團具有以下特徵:

一、人數較多。

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為集團。

二、較為固定

表現在:

  • 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人在糾集開始時就是首要分子;
  • 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 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得比較緊密;
  • 集團成員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行為後,其組織形式繼續存在(當然,出於某種原因而解散的,也可能被認定為犯罪集團)。
三、目的明確

犯罪集團的形成是為了反覆多次實施一種或數種犯罪行為;集團的犯罪活動通常有預謀、有計劃地進行,即便是突發性的作案,往往也是在集團的總的犯罪故意支配下進行的。

四、危害嚴重

犯罪集團成員較多,形成為一個集體的行動力量。這種力量使得犯罪集團可能實施單個人或一般共同犯罪人難以實施的重大犯罪;使得犯罪集團的活動計劃周密,易於得逞,給法益造成重大損害;犯罪後也易於轉移贓物、消滅罪跡、逃避偵查。即使犯罪集團實際實施的犯罪次數不多,但犯罪集團的形成本身就對社會具有嚴重的危險性。

犯罪集團與犯罪團夥

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犯罪團伙」或「團伙犯罪」的概念;司法機關往往是在沒有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與形式時使用團伙犯罪一語。但是,團伙犯罪或犯罪團伙並非法律概念。因此,辦理團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徵的,應按犯罪集團處理;不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徵的,應按一般共同犯罪,並根據其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情節處理。

形式

近年來,出現了國際性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國際性犯罪集團,表現為境內不法分子與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結,形成以實施國際性犯罪為目的的犯罪組織(如走私集團、販毒集團)。

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其特點是成員眾多,組織嚴密,等級森嚴,有自己的「勢力範圍」,有逃避法律規制的防護體系,有暴力作後盾,或者直接採用幫派形式,或者以「公司」、「企業」等作掩護。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