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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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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 (日) 04:34的版本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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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典》第107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對於如下分居情形,應准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
二年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
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
離婚訴訟
的,應當準予離婚。
參見
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