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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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典》第107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於如下分居情形,應准離婚: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