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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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且投資額巨大,建設週期較長,由國家全部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工程。例如,城市舊城區的改造,地鐵、高速鐵路的修建等。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對國民經濟通常具有重大影響,一般需要經過嚴格批准。為保障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質量,國家對重大建設工程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具體來說,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程序。

在訂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過程中,其所應遵循的法定程序主要是由《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例如,《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其中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建築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二)合同的內容符合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還需要履行項目選址的報批、征地等一系列重大程序,並嚴格納入國家計劃進行管理。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應符合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