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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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777条的规定,在承揽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定作人有权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但如果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承揽人有权请求定作人赔偿。

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可分两种:

第一种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和合同编第十七章规定的因承揽人违约而使定作人享有的解除权。例如,《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行使此种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终止。

第二种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随意解除承揽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定作人可以不经过承揽人的同意而单方面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承揽人。当然,承揽人对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义务

依照合同提供材料

依据《民法典》第775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材料。同时,定作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在合同未对材料的提供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确定定作人提供材料义务的范围一般应当考虑完成承揽工作的需要。定作人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因提供材料、图纸等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776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图纸不合格,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揽人有权请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接收并验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及时接收标的物,从承揽合同债务的性质来看,其属于结果性债务,因为合同目的就是要交付工作成果。所以,在工作成果完成之后,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与此同时,定作人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民法典》第780条规定:“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从文义解释来看,其中包含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验收的义务。定作人经检验发现承揽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有明显瑕疵的,应于接收后立即通知承揽人,以便双方及时进行核实和分清责任。

支付报酬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主给付义务。依据《民法典》第782条,定作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一,如果定作人无故拒绝或迟延给付承揽报酬,则应负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有权拒绝交付承揽标的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第二,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就要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或者按照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

第三,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确定报酬支付时间的,则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例如,粉刷墙壁,只有在全部粉刷完毕之后,定作人才支付报酬。再如,修理电器只有在修理完毕之后,定作人才需要支付报酬。如果承揽人交付了工作成果,经验收合格,定作人无故不支付报酬,承揽人也有权拒绝交付工作物。而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第四,依据《民法典》第782条,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这就是说,如果工作成果不是一次性整体交付的,而是分期、分批交付的,则在报酬支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每交付一部分工作成果,承揽人都有权主张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部分的报酬。例如,定做三套不同类型的家俱,约定分三次交付,而关于支付报酬的时间无法确定,则每交付一套家俱,承揽人都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该套家俱的报酬。此外,定作人在支付报酬的同时,如果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还应当支付材料的费用。

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责任

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后,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这是其主给付义务。因而,在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在于,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承揽人享有留置权,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在承揽人不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下,其是否可以请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毫无疑问,如果承揽人不行使留置权,其也可以请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不行使留置权,只不过使其无法获得物权性的担保而已。二是在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下,其是否可以请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认为,原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同一性,留置权的担保范围既包括原合同义务也包括违约责任,因此,行使留置权之后,如果还不能使承揽人的报酬等债权实现的,承揽人仍然有权要求定作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协助义务

在承揽过程中,承揽工作的顺利进行可能需要定作人的协助,如需要定作人提供相关的图纸、技术信息等资料。《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该条实际上对定作人的协助义务作出了规定,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依据该条,承揽人有权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并有权顺延债务履行期限;经承揽人催告后,定作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定作人即构成重大违约,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