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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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义务人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催交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进行抗辩。

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退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业主还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