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乃“从物”之对称。与另外的物合并使用时起主要效用的物为主物,起从属效用的物为从物。
主物与从物都是独立存在的物,从物不是主物的构成部分。如自行车是主物,它的车铃、车灯等是从物。如果法律、习惯或合同无相反的规定,从物的归属依主物而定,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