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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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權,係一種 具體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就其經濟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的權利

客體

信用權的客體是信用。信用是社會對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及其因此獲得的相應信賴的綜合評價。此處經濟能力是包含了財產狀況、經營水平、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履約能力、誠實守信的程度等諸多內容的概念,而信用是社會對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的信賴的綜合評價。

信用與名譽都是社會的評價,但兩者有區別。信用是關於民事主體經濟能力及其信賴的社會綜合評價,名譽則是關於民事主體人格的社會綜合評價,包含品德、才幹、綜合素質等更寬泛的內容。從這點出發,廣義的名譽應該包含信用。

與名譽權之區別

在我國理論界,目前仍然有信用權是獨立的人格權還是應包含在名譽權之中的兩種意見。立法上也未見對信用權的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損害信用權的行為,則都以侵害名譽權為由給予制裁。

儘管信用權與名譽權都為人格權利,都是非財產權,但表現出來的與財產利益的聯繫卻有明顯的不同。

信用權關係到民事主體的經濟能力及其信賴的評價。擁有良好信用並加以運用,能使民事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獲得更多的商業機會,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對民事主體信用的損害,必然會造成其財產上的損失。名譽與財產利益則沒有如此直接的聯繫。

內容

信用權的內容主要有:

一、信用保有權。

民事主體享有保有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喪失的權利。信用權產生的基礎是權利人自身的經濟能力,社會基於這種能力而產生信賴。儘管信用這種社會評價不是權利人的自我評價,權利人也無法強迫社會信賴自己,但權利人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使這種評價發生好的變化,如使本來不高的評價得以提高。

二、信用利益支配權。

權利人享有對自己的信用利益進行支配的權利。如利用自己的良好信用開展經濟活動,擴大市場份額,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利用自己的良好信用為他人提供擔保等。

三、信用維護權。

權利人享有維護自己的信用不被他人損害的權利。信用權作為人格權利,同樣具有絕對權的屬性,權利人有權對任何人損害其信用的行為進行制止,有權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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