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权
信用权,系一种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的权利。
客体
信用权的客体是信用。信用是社会对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及其因此获得的相应信赖的综合评价。此处经济能力是包含了财产状况、经营水平、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履约能力、诚实守信的程度等诸多内容的概念,而信用是社会对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的信赖的综合评价。
信用与名誉都是社会的评价,但两者有区别。信用是关于民事主体经济能力及其信赖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则是关于民事主体人格的社会综合评价,包含品德、才干、综合素质等更宽泛的内容。从这点出发,广义的名誉应该包含信用。
与名誉权之区别
在我国理论界,目前仍然有信用权是独立的人格权还是应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两种意见。立法上也未见对信用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损害信用权的行为,则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给予制裁。
尽管信用权与名誉权都为人格权利,都是非财产权,但表现出来的与财产利益的联系却有明显的不同。
信用权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及其信赖的评价。拥有良好信用并加以运用,能使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对民事主体信用的损害,必然会造成其财产上的损失。名誉与财产利益则没有如此直接的联系。
内容
信用权的内容主要有:
- 一、信用保有权。
民事主体享有保有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的权利。信用权产生的基础是权利人自身的经济能力,社会基于这种能力而产生信赖。尽管信用这种社会评价不是权利人的自我评价,权利人也无法强迫社会信赖自己,但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使这种评价发生好的变化,如使本来不高的评价得以提高。
- 二、信用利益支配权。
权利人享有对自己的信用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如利用自己的良好信用开展经济活动,扩大市场份额,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利用自己的良好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 三、信用维护权。
权利人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他人损害的权利。信用权作为人格权利,同样具有绝对权的属性,权利人有权对任何人损害其信用的行为进行制止,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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