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權利人以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為目的,對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用益物權的一種,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有的物權概念。
性質
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土地承包合同產生的,學界也就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債權還是物權的爭論。
為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土地承包經營實踐中的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內容、效力及承包經營權的保護等作出相對完整的規定,但並未根本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個獨立的用益物權作了規定,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了排斥包括發包人在內的一切人非法干涉的絕對權效力,最大限度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主體
農村土地的承包主要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種。
- 對於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家庭;
- 對於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一定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客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村土地,即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的必須是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
取得
取得方式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主要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種。
- 農村家庭承包取得
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不以支付對價為前提。農村家庭承包的是自己所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或是雖屬國家所有但依法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放棄了對農民的生活保障。所以,對於農民而言,土地的使用本身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農村家庭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家庭中的成員,無論男女老幼,人人有份,而且無須支付承包金。
農村家庭承包的,農村家庭為承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包方,按照規定程序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 其他方式有償取得
至於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則是有償的,如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通過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取得。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內容
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的目的是從事農業生產。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承包人有義務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承包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期限
為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可持續的利用,承包期限都相對較長:
- 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 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
- 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
-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無正當理由調整承包地,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爭議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