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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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全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是由集体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在法律上表现为集体所有权。

主体

在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城乡各种集体组织,包括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医疗、托幼、剧团等城镇集体事业单位等,它们经过依法登记,确立对各自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 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客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包括:

  1.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涉及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行使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