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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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全稱「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物(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與行使,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準則。

特徵

所有權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徵,同時又具有自身的特點:

一、是完全物權。

所有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支配是全面的,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內容,而且所有權人除能自由支配物的使用價值外,還能支配物的交換價值。此點與僅支配物的使用價值的用益物權、僅支配物的交換價值的擔保物權相區別。

二、是原始物權、自物權。

所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權利。這與權利人依法或者依合同對他人的財產享有某些物權權能的他物權不同。所有權一經法律確認其財產歸屬後,即成為所有權人享有的權利,而且所有權人不僅自己能夠直接支配其所有物,還有權允許他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設定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以擔保為目的的擔保物權。由於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他物權都是在他人的所有權上設立的,故所有權是原始物權自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是派生物權他物權

三、是由其支配權能構成的完整物權。

所有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是所有權支配權能的具體表現,其中的任何一項權能,都只是所有權的部分內容,這些權能作為一個有機結合的整體,構成一個所有權,不允許在時間或內容上對其進行分割。這與如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是由發表權修改權複製權出租權表演權錄製權廣播權等權利的總合不同,著作權人可以將著作權的部分權能轉讓給他人,而不再成為這部分權能的所有人。所有權的權能儘管也可以通過設定他物權的形式,允許他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享有一定時間的部分權能,但那不是將所有權的權能分割給他人,而只是所有權人以自己的權能受限為代價而允許他人利用這部分權能。因此,當他物權與所有權發生混同的時候,消滅的只能是他物權。

四、是具有彈性的物權。

所有權人可以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他物權,將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所有權權能讓渡給他人行使,因此而發生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人的分離。無論這種分離是部分的還是全部的,所有權人都不會因此失去其所有權。當約定或者法定的事實出現時,在所有權上設定的他物權消滅,這些由他物權人享有的權能又會回歸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立即恢復其對所有權的圓滿支配狀態。所有權人與其所有權權能的分離、回復,正是所有權人實現其所有權的手段。

五、是無期限的權利。

不允許為所有權預定存續期間,所有權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債權、他物權及知識產權都是有期限的權利,都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存續期間,其權利隨期間的屆滿而失去效力。

權能

所有權權能,及所有權的作用,或者是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對其所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這四項權能是財產所有人為實現所有權的權益對其財產可能行使的四種支配行為,反映出所有權的不同作用,或者說是所有權所包含的具體內容。

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是指民事主體根據一定法律事實獲得某物的所有權,從而在該特定主體與其他人之間產生以該物為客體的所有權法律關係,有原始取得繼受取得之分。

  • 前者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物、無主物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權,如收取孳息、沒收無主財產等。
  • 後者是根據原所有人的意志接受原所有人移轉的所有權,如買賣互易繼承等。

我國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