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權
親屬權,乃身份權之一種,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關係之外的自然人與其他近親屬之間享有的身份權利。
親屬權與配偶權、親權同屬於親屬法上的身份權,具有身份權的屬性,但親屬權是部分親屬的身份權,這裏的親屬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關係之外的其他近親屬。
特徵
- 一、親屬權是絕對權。
除親屬權人以外的任何他人,都不具有親屬的身份,不得實施侵害親屬權人的權利的行為。第三人侵害親屬權,如侵害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造成死亡、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使其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無法履行,被撫養(扶養、贍養)人不但生活陷入困境、精神遭受痛苦,精神利益也受到損害。這是對親屬權的嚴重侵害。對於這樣的侵權行為,親屬權人有權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 二、親屬權是親屬權人之間的相對權。
親屬權的權利內容都是特定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履行自己義務的親屬也是對他人親屬權的侵害。對於這樣的侵權行為,親屬權人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義務,造成損失的也可以要求賠償,
內容
親屬權主體的不同,其權利和義務也不相同。
①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 主條目:親子
- 父母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撫養、監護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 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 父母與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 父母子女之間還互有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請權,一方被宣告失蹤後的財產代管權等。
- 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
- 主條目:祖孫
-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監護的權利和義務;
-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權利和義務;
-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有繼承的權利;
-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互有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請權,一方被宣告失蹤後的財產代管權等。
-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
- 主條目:兄弟姐妹
-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監護的權利和義務;
-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權利和義務;
- 兄弟姐妹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 兄弟姐妹之間互有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請權,一方被宣告失蹤後的財產代管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