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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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簡稱民事主體,乃民事法律關係要素之一,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如買賣關係中的出賣人買受人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承租人。民事法律關係在什麼人之間發生,誰是這一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不履行義務、侵害對方權利時,誰來承擔責任,都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問題。

分類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由法律賦予。

我國民法承認的主體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在一些場合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殊主體。

  •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獲得生命的個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 法人則是法律擬制的「」,是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 非法人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的社會組織。
  • 國家是國家主權的代表者,又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享有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國家參與民事法律關係,是特殊的民事主體。

在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一般都要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參加。在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主體。在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如擔保法律關係。而在大多數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互為權利義務主體。。例如,在買賣關係中,買方有請求交付出賣物的權利,又有支付價款的義務;賣方有交付出賣物的義務,又有收取價款的權利。

民事法律關係的每一方主體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例如,在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債務人都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在相對法律關係中,每一方主體都是特定的;在絕對法律關係中,承擔義務一方則是不特定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