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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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乃民事法律關係要素之一,是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或目標。它是民事法律關係得以建立、主體之間相互聯繫的利益對象。

通常情況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總是為了一定的行為等,才要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建立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如甲要買乙的房子,乙也願意把自己的房子賣給甲,甲乙雙方為此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建立了買賣的民事法律關係。在這一民事法律關係中,甲作為買受人,享有取得房子所有權的權利,承擔支付房款的義務,乙作為出賣人,享有取得房款的權利,承擔將房子所有權轉移給甲的義務,房子即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成為這一買賣關係的客體。沒有房子,這一買賣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失去任何意義。

類型

關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在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客體是物,也有人認為客體是物和行為。王利明教授認為,關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當區分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確定。就物權法律關係而言,其客體應為物。就知識產權法律關係而言,其客體應為智力成果。就債權法律關係而言,單純的物和行為一樣都不能作為債權法律關係的要素,只有把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如買賣關係中的客體是交付買賣標的物的行為,運輸關係中的客體是安全及時送達運輸標的物的行為。

概括起來,民事法律關係客體包括如下幾種:

  1. :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夠滿足人類的某種需要的財產。
  2. 行為:法律上所指的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是另一個重要客體。例如,債權本質上是特定人之間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關係,所以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腦力勞動的產物或結果。智力成果有的需有物質表現形式,有的不需物質表現形式。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無形財產,也是現代社會中最重要的無形財產。
  4. 人身利益:在人身權法律關係中,其主要客體應該是生命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人格權的客體就指向生命、健康、名譽等人格利益。
  5. 有價證券:所謂有價證券,是指表示一定的權利,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持有證券,原則上不得離開證券而行使權利的一種證券。有價證券通常為權利憑證,它既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也可以作為債權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