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乃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建立、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利益对象。
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总是为了一定的物、行为等,才要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建立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甲要买乙的房子,乙也愿意把自己的房子卖给甲,甲乙双方为此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建立了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甲作为买受人,享有取得房子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乙作为出卖人,享有取得房款的权利,承担将房子所有权转移给甲的义务,房子即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成为这一买卖关系的客体。没有房子,这一买卖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失去任何意义。
类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王利明教授认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就物权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应为物。就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应为智力成果。就债权法律关系而言,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债权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
概括起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如下几种:
- 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 行为:法律上所指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另一个重要客体。例如,债权本质上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所以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智力成果有的需有物质表现形式,有的不需物质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也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无形财产。
- 人身利益: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其主要客体应该是生命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人格权的客体就指向生命、健康、名誉等人格利益。
- 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债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