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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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乃「種類物」之對稱,是指依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特定物具有的獨一無二的屬性,是不可替代的物。

特定物或者是世上獨一無二的物,或者是由民事主體的意志特定化了的物。前者如特定作者的某一幅畫;後者如某一特定人在待售的許多電視機中選中了其中的一台,此台電視機由此特定化下來,成為特定物。

特定物與種類物

因為作為客體物的屬性的不同,有的民事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如承攬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有的民事法律關係只能以種類物為標的,如借貸合同;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標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合同。

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意義在於:

一、標的物毀損、滅失的責任不同。
  • 如果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交付前毀損、滅失的,只能免除債務人實物交付的義務,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 如果債的標的是種類物,在交付前毀損、滅失的,不能免除債務人實物交付的義務,可以用相同質量的同類物履行。
二、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不同。

在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中,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如果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物的,當事人可以特別約定交付以外的時間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如合同生效的時間、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期間等;
  • 如果合同的標的是種類物的,則只能從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因為在交付之前,根本無法確定種類物中的哪一部分是應當轉移所有權的物。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