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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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因能在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也是法律事實中行為的一種。

特徵

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不同:後者以民事主體意思表示為其構成要素,體現的是行為人的意志;前者則能夠在侵權人受害人之間產生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而與行為人的意志無關。

二、是違法行為

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行為的前提。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後果時,侵權行為即成立。如果僅僅給他人造成損害後果,但其行為是合法實施的,也不是侵權行為。

三、侵害對象是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是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即為私法上的權利和利益。

  • 民事權利主要為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均為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的絕對權。這類權利無須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並能對抗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其權利的表現均為權利人的支配權。這些都與因為合同等而產生的債權不同。債權為相對權,而相對權是特定的權利人對特定的義務人的權利,其權利表現為請求權,義務人必須按照權利人的請求為或者不為特定的行為,否則權利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
  • 民事利益是指那些雖然受到法律保護但未被法律確定為權利的利益。如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人格利益)、佔有、純粹經濟損失、債權利益等財產利益等。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利益都是私法上的利益,而且這些利益也都具有絕對性的特點,任何人都負有尊重、不得侵害這些利益的義務,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四、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所違反的都是法定義務,包括:任何人都有的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普遍性義務;特定人基於特定職責所必須履行的作為義務,如警察所負有的保護社會治安的義務;特定人基於特定身份所必須履行的不作為義務,如醫療機構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義務等。對於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無論是應當作為的而不作為、應當不作為的而作為了,都可能構成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或者民事利益,其法律後果都是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