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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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系规律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内对外之财产关系。详言之,男女一旦结婚后,发生夫妻身分关系,而彼此有维持婚姻共同生活之义务。此时夫妻结婚前原所有之财产及婚姻中所取得之财产,在婚姻生活中其所有权、管理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应如何归属、家庭生活费应如何负担,对第三人所负之债务应如何清偿及婚姻解消时财产应如何分配等,均应适用民法上之夫妻财产制。

我国古代法下,夫妻一体主义,妻子无财产能力,故无所谓夫妻财产制。近代以来,受欧洲法律的影响,承认夫妻人格独立,倡导男女平等,始创设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贯彻下列原则:男女人格独立与平等;婚姻共同生活的和谐,保护交易安全。

确立

夫妻财产制的确立,实行法定原则,即:夫妻财产制是通过法律而固定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夫妻财产关系。

确立夫妻财产制度,通常有法律直接规定和当事人依法约定两种途径。相应地,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夫妻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的,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

种类

自承认已婚妇女有财产权以来,已出现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五种:

  1. 嫁资制
  2. 统一财产制
  3. 联合财产制
  4. 分别财产制
  5. 共同财产制

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实质,在于是否承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已婚妇女的财产权。总体看,保护已婚妇女财产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

立法

中华民国民法

现行《中华民国民法》上之夫妻财产制乃仿效欧陆立法例,尤其瑞士民法所规定,自民法第一○○四条至一○四八条。依该规定,夫妻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依协议得选择一种约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民一○○四条);如无约定时,除民法另有规定外,当然适用普通法定财产制之联合财产制(民一○一六条以下)。可见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普通法定财产制适用,后者仅有补充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中国大陆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充实了约定夫妻财产制,采取半封闭型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制度之内选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