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是指监护人由协议约定产生的监护,即由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依此条规定,能够协议约定为监护人的,必须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同一监护顺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具有相同监护资格的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他们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由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担任监护人。因为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是排他的,在有前一顺序监护人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的监护人就没有资格担任监护人。因此,发生协议监护的是具有监护资格的同一顺序监护人发生监护争议时,才需要他们之间协商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
协议监护毕竟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协商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优先让被监护人满意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当然,被监护人毕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考量被监护人意愿的时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重要。
撤销
如果监护协议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依然可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