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監護人用遺囑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的監護,即監護人以遺囑方式指定在遺囑人死亡之後由其指定的人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遺囑監護在許多國家都有規定。
遺囑能直接表達遺囑人的意志,但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與通過遺囑處分遺產不同,因為這直接涉及被監護人的利益。況且遺囑行為是遺囑人死亡之後才能生效的行為,遺囑指定的監護人也只能在遺囑人死亡之後才能成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如果出現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首先受害的是被監護人。儘管可以依年律程序終止這種監護關係,制止監人的侵權行為,但畢竟是以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為代價的。因此,法律要在遺矚自由和對被監護人的保護中尋求最好的平衡,以最大限度地確保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9條對此作了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依此條規定,需要注意:
(一)能夠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只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且其父母是擔任其監護人的。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被監護人,而其配偶擔任監護人的,該配偶就不能利用自己監護人的身份立遺囑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父母與子女有着最密切的血緣與親情關係,會最大限度地考慮子女的利益與維護。因此,只有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被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選擇的監護人沒有監護資格的限制,即不受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範圍、監護順序及其他限制,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滿意的具有監護能力且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人作為自己子女的監護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