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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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是监护人遗嘱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监护,即监护人以遗嘱方式指定在遗嘱人死亡之后由其指定的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遗嘱监护在许多国家都有规定。

遗嘱能直接表达遗嘱人的意志,但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与通过遗嘱处分遗产不同,因为这直接涉及被监护人的利益。况且遗嘱行为是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生效的行为,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也只能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成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如果出现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首先受害的是被监护人。尽管可以依年律程序终止这种监护关系,制止监人的侵权行为,但毕竟是以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代价的。因此,法律要在遗瞩自由和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中寻求最好的平衡,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此条规定,需要注意:

(一)能够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且其父母是担任其监护人的。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被监护人,而其配偶担任监护人的,该配偶就不能利用自己监护人的身份立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父母与子女有着最密切的血缘与亲情关系,会最大限度地考虑子女的利益与维护。因此,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选择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资格的限制,即不受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监护顺序及其他限制,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满意的具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作为自己子女的监护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