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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是監護人將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而產生的監護。委託監護中,監護人是委託人,受託人是接受委託履行監護職責的人。
監護人因為某種原因如去外地工作、出國旅行等,可以將自己監護職責的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委託監護並沒有產生新的監護人,只不過是監護人通過合同將自己的監護義務委託他人代為履行而已。在委託監護期間,受託人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仍然由監護人負責,只不過監護人可以依照與受託人的約定追究受託人的責任。至於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時,還是要由監護人承擔。受託人對此確有過錯的,由監護人與受託人依據委託合同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