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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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他人协商约定由其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作为自己监护人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私人事务,也包括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选择由谁来监督、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这种意定监护是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现象,但我国法律一直未予以认可,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发生了许多纠纷。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第33条意定监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也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依此条规定,需要注意:

  1. 能够通过协商确定自己监护人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在协商确定自己监护人的时候,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清醒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权独立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
  2.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没有监护人范围的限制,可以是自己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3. 协商确定监护人,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能够选择自己满意的监护人,被选择的人也愿意承担此项监护责任。
  4.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职责,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协商确定监护人是要式法律行为,须以书面形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