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承包户,是指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民法总则》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如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劳动者。
2.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须登记,其资格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而以完成粮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3.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包括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经营的活动。
-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不同: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取得的,其经济性质是私有的;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资格是与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是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方式,并未改变集体所有的经济性质。
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与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集体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土地、荒地、森林、草原、滩涂、水面等,以个人或家庭的名义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
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或者以个人,或者以家庭的名义作为承包经营方,与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组织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如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交付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承包期限及上缴集体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及违约责任等。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集体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也应尊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户有权按合同的规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入除按规定上缴集体、纳税之外,余下的归农户自己所有。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其依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财产责任
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商品的生产与经营,就必然要参与民事活动,就有其财产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分两款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以家庭财产对经营负责。在农村承包经营户,由农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则以农户财产承担;若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如果以个人名义从事承包经营,却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将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自然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在以家庭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