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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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終止,係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含義

婚姻終止之其含義有三:

一、婚姻終止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

婚姻終止僅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的消滅。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婚姻終止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當然談不到婚姻的終止。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與婚姻的終止有嚴格的區別。

二、婚姻的終止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

引起婚姻終止的法律事實不同,其法律後果也不相同。

三、婚姻終止必然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婚姻終止的法律後果由於涉及的法律部門和主體的範圍不同,可分為廣義,狹義、最狹義三類。

  • 廣義的法律後果是指婚姻終止在婚姻家庭法和相關法律上的後果。
  • 狹義的法律後果是指婚姻終止在婚姻家庭法上,在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引起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變化。
  • 最狹義的後果則是指婚姻終止在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後果,其主體僅限於原來具有夫妻身份的雙方,如再婚權的取得,共同財產的分割,扶養義務的解除等。

原因

婚姻關係終止的原因有二:

  • 配偶一方的死亡;
  • 夫妻雙方離婚

前者是基於一定的自然事件邵死亡(包括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終止,後者是基於人為的原因(即一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均失去原來的法律效力。

因配偶死亡而致婚姻終止

配偶的死亡分為兩種情形:

  •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配偶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必然引起婚姻關係終止的後果。死亡方式不同,婚姻終止的後果也不相同。

自然死亡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主體之一消滅,無共同生話的可能,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無法實現,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配偶一方死亡,終止婚姻關係只是對內的效力終止,即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人身關係、財產關係不存在了,但對外的效力並不絕對消滅。在實際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一般仍保持著與死亡一方親屬的繼續往來,特別是仍然在原家庭內生活的,姻親關係理當仍然存在,這是其外部效力的表現。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審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間的公民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已經死亡,與自然死亡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對於宣告死亡後,婚姻關係何時終止,各國立法有兩種不同的規定:

  • 從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
  •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後,直至另一方再婚之時,才視作婚姻關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前一種立法例。但死亡宣告是一種法律推定,這種法律推定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法律推定正確,被宣告死亡之人確已死亡;另一種情況是推定錯誤,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並未真正死亡,在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對此,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的判決,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9條明確規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關於被宣告死亡者生還後的婚姻問題,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經再婚,則後婚有效,前婚仍然終止。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還後,有的國家規定,其婚姻自行恢復,而有的國家則規定,須履行一定的手續後婚姻方可恢復。

關於生存一方在宣告死亡之後與他人結婚或未婚,當死亡宣告被撤銷之後,其婚姻關係和法律責任應如何認定和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明確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宣告失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除了宣告死亡制度之外,還有宣告失蹤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失蹤宣告而終止其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宣告失蹤之後又被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終止。

按照法律規定,失蹤人的配偶要求解除與失蹤人的婚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後,進行公告,限失蹤人3個月內應訴,公告3個月不應訴,法院可作缺席判決離婚。判決書以公告方式送達。離婚判決生效後婚姻關係終止,起訴方自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有再婚的權利。

因離婚而致婚姻終止

參見主條目: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