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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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即推翻婚生推定的行為或主張,又稱婚生子女否定,指夫妻一方或子女對妻所生的子女否認其為夫的親生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

由於根據推定規則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婚生推定的結論允許當事人通過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即使強力的婚姻推定,也不具有一錘定音的功效,當事人也可以利用一定的方法或證據予以反駁。法律允許利害關係人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

法律認定父親資格以及婚生子女的身份,必須借助於兩個因素,一是婚姻關係,二是血緣關係。前者是指法律利用婚姻關係對婚生子女進行推定,後者是指利用血緣關係對婚生子女進行確認。婚生推定借助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推定子女的父親和確定婚生子女的身份,而不是嚴格依照血緣關係確定,故可能出現錯誤,被客觀事實推翻。利用血緣關係推翻根據婚姻關係所作的推定,是常見的推翻婚生推定的方法。

建立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子女的利益,避免應盡義務的人逃避撫養責任,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立法

羅馬法時期,子女區分為婚生子和私生子。如果子女在結婚第7個月後或確切說在結婚182天后並且自婚姻解除之日起10個月以前出生,則被推定為婚生子女,丈夫否認其為後代,則須證明否定這種親子關係。

近現代以來,各國民法普遍設立了此制度。

法國民法典第311條規定:“法律規定,子女系在其出生之日前300日至180日止的期間懷孕者”;“根據子女利益所要求,受孕被推定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候發生”;“反對此類推定的相反證據可以受理”。顯然,此條第3款規定的內容即為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

德國民法典第1593條、瑞士民法典第256條、日本民法典第774條也規定了婚生否認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尚無婚生推定及否認制度。

婚生否認權人

婚生否認權人是指法定地享有否認子女為婚生的訴訟請求權人。從目前各國的規定來看,主要有三種立法例:一是僅限於丈夫有否認權,如日本、法國。二是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認權,如德國、瑞士。三是除丈夫享有否認權外,妻、子女和檢察官也享有否認權,如中華民國。

婚生否認權之行使

因婚生否認關涉重大,各國均規定只有法院才有權決定否認父母子女關係,即婚生否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

婚生否認之事實依據或理由

關於婚生否認的原因,各國法律多采概括規定,即須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受親子關係推定的子女不是丈夫的親生子女,也有國家在法律中同時列舉了一些具體情形。大致而言,否認婚生子女的理由,一般可包括丈夫與母親受胎無因果關係、通過醫學方法證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親的親生子女等。例如能夠證明在其妻受胎期間沒有同居的事實,如因外出兩地分居、服兵役、監內服刑、有病住院等;或者是妻的受胎與其無關,如夫有生理缺陷或喪失生育能力等。在其受胎期間如有一次同居的事實,其否認權即告喪失。

婚生否認權之訴訟時效

英美法以親子關係應儘量符合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為目的,因而對婚生推定的否認權人及否認的時效未作嚴格限制。

但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更注重親子關係的法律身份,立法以儘量維護現有的親子關係和家庭的穩定為目的。因此,為了儘快確定子女的法律地位,促進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在婚生否認的否認權人和時效上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德國民法典》規定為2年;《日本民法典》規定為1年;《法國民法典》規定為6個月。時效的計算一般是從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開始。

此外,子女已死亡亦為否認權消滅的原因。

婚生否認之法律後果

婚生否認,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任何人不得主張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在法院判決確定否認之訴勝訴時,子女即喪失婚生資格。

非婚生子女之母及生父要承擔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之“養父”有權要求非婚生子女之母及成年子女補償撫養非婚生子女所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