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亦稱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爲書寫而製作的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