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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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系指受益人享有的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以及信托终止时,在信托文件没有另外约定信托财产归属时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广义上的受益权还包括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等。[1]

受益权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因为除公益信托之外,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就是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法》第44条规定: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这一规定,信托一旦生效,受益人即依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特征

受益权是受益人得以从信托财产获得的收益中获益的权利。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针对受托人行使的权利。例如,受托人未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则受益人有权向其提出请求。

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具有消极性,受益人有权督促受托人认真管理信托事务,并有权请求受托人向其转移信托收益,但其并不能直接介入信托事务的管理之中,也不能干预受托人正常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性质

关于受益权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学界存在争议。例如,日本学界有主张债权说的观点,认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的支配利用权,而且对受托人也只有给付请求权。也有学者主张物权说,认为受益人享有撤销权,以及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益人不仅对信托财产享有给付请求权,同时也享有物权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债权。[2]

大陆法国家引入信托之后,虽然总体上承认受益人有物权请求权,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双重所有权的现象,尽可能地将受益人的请求权纳入债权的范畴。[3]

王利明教授认为,受益权是基于信托合同而产生的,因此,受益人主要对抗的是受托人,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尽管受益人享有的权利较之一般的债权而言,增加了撤销权的内容,但其债权的属性幷不因此而发生变化,我国《合同法》就确认了债权人也享有撤销权,但幷不因此改变债权的性质。

信托收益权的内容

受益权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信托收益请求权、信托收益保有权及信托收益处分权。

信托收益请求权。
信托收益请求权是指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移转信托收益。如果信托合同约定了支付收益的期限,则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在该期限内向其移转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保有权。
信托收益保有权是指信托受益人有权合法保有信托财产中的收益,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信托收益处分权。
对于受益人而言,受益权是一种权利,因而其可以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4]《信托法》第46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据此,受益人也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因为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作出处分,如果受益人认为信托收益对其是一种负担,也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参考文献

  1. 参见徐孟洲主编:《信托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117页。
  2. 参见赖源河等:《现代信托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98页脚注。
  3. 参见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第12页。
  4. 参见于海涌:《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