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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乃勞動義務之對稱,係指勞動法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工會等)依法享有的一種行為的選擇自由。
在《勞動法》規定的範圍內,權利主體有權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實現其意志和利益。權利主體有權要求對方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保證實現或不影響實現其意志和利益。權利主體由於對方的行為而使其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勞動權利既可以由勞動者所享有,也可以由工會、僱主協會等集體來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