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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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是指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通知有關單位、個人或者請求有關法院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

協助執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 狹義的協助執行是指法院內部的一種司法協助;
  • 廣義的協助執行,除了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外,還包括有關單位的協助執行和公民個人的協助執行。

程序

執行法院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時,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載明所需要協助的具體事項。

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或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或法院扣劃裁定書、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金融機構協助通知》第1條)。

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地產執行通知》第2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房地產執行通知》第3條)。

另外,必須遵循協助執行不收費原則。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複製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房地產執行通知》第1條)。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