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因而依法結束執行程序。
適用
《民訴法》第25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繼承,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清償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 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如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終止,又確無連帶義務人,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裁定
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寫明終結執行的原因和法律依據,並應由執行員、書記員署名,加蓋法院印章。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由二審法院終審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需要終結執行的,應由執行員將終結執行的書面報告和意見,報經二審法院或上級法院執行組織簽署意見並備案後,製作裁定書。
受託法院對委託執行的案件,發現應當終結執行的,應出具書面報告,函請委託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