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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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益物权的一种,这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基础上派生的权利人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客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

在我国,国家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根据土地用途实行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通过申请划拨的方式或者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能够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只能是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是为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生产、生活居住、公益事业的用途,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其他用途的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之后,方可作为建设用地。

取得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采取出让或者划拨两种方式。

出让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划拨

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人方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注意,同一地块上可以在其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占有、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有权在建设用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以建设用地上存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必要,即使建设用地上并无建筑物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然存在。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法律命运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期限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故其权利不是无期限的,又因为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不动产,故法律规定其期限比较长。按照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国家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征收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